为规范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保证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质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学位论文预审
学位论文正式送审前,须经过校内预审。预审工作由硕士研究生所在院(系)学位分委员会负责组织。预审人员应填写《硕士学位论文预审表》,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水平提出具体意见。
对预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研究生要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并作相应修改,经导师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论文送审。对预审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学位论文,经研究生修改后须重新组织预审。预审未通过者,不得进行论文送审。
二、学位论文评阅
(一)硕士学位论文除导师评阅并写出详细评语外,还应聘请二位与学位论文相关学科的校外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人应是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一人是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的研究生导师。
(二)论文评阅的组织方式: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分为院(系)统一送审和研究生处抽查送审(盲审形式)两种形式。抽查送审论文的数量和学科专业范围,由研究生处根据当年毕业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决定,评阅人由研究生处从专家库中抽取。院(系)送审的学位论文,其评阅人由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决定。论文应在答辩前45天寄给评阅人。
(三)评阅人应按照《中原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送审评议书》的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能否举行硕士学位答辩写出明确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四)两位评阅人均同意进行答辩时,方可组织答辩。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应对否定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可增聘一位评阅人;如有两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一次。
(五)用于专家评阅的学位论文送审稿,除按统一格式编写外,不得出现研究生姓名、导师姓名及致谢部分。论文送审稿提交时间:上半年为4月1日以前,下半年为10月1日以前。过期不得参加本次论文送审和答辩。
(六)对于需要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后,可在限定的范围内评阅。
(七)学位申请人和导师不得参与论文评阅的相关工作。论文评阅人的名单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三、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申请与审批
院(系)负责在论文答辩前将论文评阅人的评议结果向申请人和指导教师反馈。对评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申请人应认真分析并作相应修改,经导师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申请答辩。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由研究生培养院(系)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审批,报研究生处备案。
申请答辩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研究生培养计划;
2.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3.实践教学考核材料;
4.中期筛选考核表;
5.学位论文预审表;
6.学位论文送审评议书;
7.学位申请表。
(二)答辩委员会组成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到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成员亦应具有高级职称。成员中应有一至二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可由本专业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主席人选由导师组提出,经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学位办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2.答辩人的指导教师可参加论文答辩会,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三)答辩方式与时间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提前在所在院(系)范围张贴学位论文答辩通告。论文答辩时间一年两次。上半年答辩集中安排在5月下旬至6月上旬;下半年答辩集中安排在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
(四)答辩程序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由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委员宣读本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和答辩人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学位论文答辩会开始,介绍论文答辩人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事项。
3.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工作的选题背景、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理论基础及研究结论,尤其是新见解或创新成果。硕士学位申请者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40分钟。
4.答辩委员会主席对学位论文送审评议书中评阅人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提问,答辩人进行回答。
5.答辩委员及与会者提问,答辩人答辩。
6.休会,答辩委员进行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1)导师介绍研究生的业务素质情况,特别是对研究生的论文水平,新见解或创新性成果及其形成过程、独立工作能力等方面做详细介绍,然后退席;
(2)答辩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学位论文是否合格进行表决,并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决议,答辩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后有效。
7.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五)答辩决议
1.答辩委员会在做出决议时,应根据论文学术水平、答辩情况,并参照导师、评阅人意见和学习成绩等情况进行评议,并以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论文答辩进行评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决议中应对答辩者是否达到授予相应学位的水平和是否建议授予答辩者相应的学位做出确切认定。答辩委员会对决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2.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学位申请者可以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答辩。硕士学位论文须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当有半数以上为第一次答辩时的答辩委员。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论文的修改工作,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以后不再受理其申请。
3.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后,若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可对学位申请人提出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申请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博士论文答辩的建议。
(六)其它
1.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答辩会要有详细的记录,原始记录由院(系)保管备查。
2.凡不按上述程序和要求擅自答辩者,答辩一律无效。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组织答辩者负责。
四、学位论文答辩后的工作
(一)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应及时将答辩材料送交院(系)研究生工作秘书。
(二)各院(系)研究生工作秘书应及时将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材料及学位申请材料提交院(系)学位分委员会进行学位申请资格审查。经审查通过者,研究生工作秘书应将学位申请材料连同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报送研究生处。
(三)硕士学位申请者将学位论文五本、学位论文全文及中文详细摘要(不超过3000字)的电子文档交研究生处。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处。